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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新旧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自动灭火系统相关条文规定的比较及体会

日期:2024-11-10 18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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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关于新旧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自动灭火系统相关条文规定的比较及体会
 
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
(原煤炭工业部北京设计研究院&选煤设计研究院)
张之立          
 
摘要:对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016-2006)中有关气体消防的规定进行分析,并提出若干建议供参考。
关键词:《建规》 气体灭火系统 建议
作者简介:张之立,男,1968年6月出生。籍贯:北京市。1989年毕业于武汉城市建设学院(现华中科技大学)环境工程系给水排水专业,自1989年7月至今在煤炭工业部选煤设计研究院从事给水排水、消防设计和监理工作。国家公用设备注册工程师。曾在国内性技术刊物《给水排水》、《中国给水排水》、《工程建设标准化》、《消防科学与技术》、《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》、《选煤技术》和省级刊物《河南消防》、《河南城建学院学报》上发表过十余篇文章。现为国内建筑给水排水委员会气体消防分会委员、国内青年给水排水工程师协会会员和国家标准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(GB50140-2005)、《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》(GB50359-2005)、《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》(GB50444-2008)和CECS标准《洁净气体灭火系统选型配置设计规程》(在编制中)编制组成员。
 
 
  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016-2006)【以下简称“新版《建规》”】对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的规定较已废止的*近一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J16-87)(2001年版)【以下简称“2001年版《建规》”】有所不同。笔者对新版《建规》第8.5节及2001年版《建规》相关内容进行了学习,有若干心得体会供参考。
  1.气体灭火系统方面
  1.1 新版《建规》第8.5.5条(强制性条文)明确规定“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”的场所有8项,即第8.5.5条的第1至第8款。具体内容为:“1.国家、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、分米波机房、米波机房、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(UPS)室;2.国际电信局、大区中心、省中心和1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、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;3.2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6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、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;4.中央及省级治安、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;5.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(纸)介质库;6.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仓库;7.国家、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;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;大、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仓库;**纸(绢)质文物的陈列室;8.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。”。此外,规定:“注: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(纸)介质,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,第5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”。
  1.2 新版《建规》实际上是综合了2001年版《建规》第8.7.5条和第8.7.5A条的内容,并有所变化。
  1.2.1 新版《建规》在2001年版《建规》的第8.7.5条和第8.7.5A条的设置场所内容的基础上,增加了两个内容:⑴在2001年版《建规》的第8.7.5条第1款中增加了“***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、分米波机房、米波机房、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(UPS)室”;⑵在2001年版《建规》的第8.7.5A条第1款中增加了“***图书馆内的特藏库”。
  1.2.2 新版《建规》未明确规定卤代烷1211、1301的使用限制范围。而2001年版《建规》对此却有很明确的规定,其第8.7.5条规定在该条所涉及的场所“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”,其设置范围相当于新版《建规》第8.5.5条的第1、2、3、4、5、8款,只是少了“***广播电视发射塔楼”的有关内容。其第8.7.5A条规定在该条所涉及的场所“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,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、1301灭火系统。”,其设置范围相当于新版《建规》第8.5.5条的第6、7款,只是少了“***图书馆内的特藏库”的内容。
  虽然,新版《建规》在第8.5.5条的条文说明中讲到:“在选用卤代烷1211和1301灭火系统时,应慎重考虑。”,也认为有些场所确实需要设置卤代烷灭火系统,并告之: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允许设置卤代烷灭火系统的场所,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(这是《建规》过去所有废止版本中都没有的内容)。但没有提到具体的“允许设置卤代烷灭火系统的场所”。这样,会导致该条文的可操作性降低。建议新版《建规》增加一个附录,题目是“非必要设置卤代烷灭火系统的场所规定或举例”或“必要设置卤代烷灭火系统的场所规定或举例”,以使卤代烷灭火系统能够得到正确的应用;同时为保护大气臭氧层,在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、但通常无人或只有极少管理人员的场所,尽可能不采用卤代烷灭火系统。在新版《建规》无此类附录的情况下,笔者建议可暂时借鉴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(GB50140-2005)附录F“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”的规定,确定哪些场所是“不允许设置卤代烷灭火系统的场所”。
  新版《建规》第8.5.5条的条文说明中有句话不妥,原文是:“本条规定的场所中有些未限制哈龙灭火系统的使用”。实际上在第8.5.5条所涉及的场所中,都未限制哈龙灭火系统的使用。建议条文说明与条文正文保持一致。
  1.2.3 现行国家标准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045-95)(2005年版)【以下简称“《高规》”】第7.6.7条和第7.6.8条的规定与2001年版《建规》第8.7.5条、第8.7.5A条的规定基本一样,只是增加了“***图书馆内的特藏库”的内容。也就是说,新版《建规》第8.5.5条仅比《高规》多了“***广播电视发射塔楼”的有关内容;但同样与《高规》存在着卤代烷灭火系统使用方面的差别。这有可能导致出现不合理的情况。例如:**纸质文物的陈列室,如果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,按照《高规》第7.6.8条的规定,则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,且不得采用卤代烷灭火系统;但如果设在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公共建筑内,按照新版《建规》第8.5.5条的规定,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,但未规定不得采用卤代烷灭火系统。一个陈列室所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类型原本与建筑高度无关,而现在却变得有关了,这是不正常的。建议《建规》与《高规》有关条文保持一致。同时建议《建规》与《高规》尽早合并成一本规范。
  1.2.4 新版《建规》与2001年版《建规》比较,发现有些提法变了。2001年版《建规》中的“灭火设备”在新版《建规》中改称“自动灭火系统”。2001年版《建规》中的“设置部位”在新版《建规》中大多改为“设置场所”,只有水幕系统延续过去的“设置部位”提法。在气体灭火系统方面,对照新版《建规》第8.5.5条与2001年版《建规》第8.7.5条、第8.7.5A条,“部位”已基本上改为了“场所”,只是新版《建规》第8.5.5条的“注”中的一处“部位”没有改为“场所”,建议更正之。此外,该条中存在“大于等于”和“不小于”两种提法,不妥,应统一提法。
  1.2.5 新版《建规》第8.5.5条先强调该条所涉及的场所“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”,然后提出“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”。也就是说,不排除采用其他自动灭火系统的可能性。与2001年版《建规》第8.7.5条、第8.7.5A条相比,要求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程度降低了。
  2.其它自动灭火系统方面
  2.1 新版《建规》第8.5.1条(强制性条文)是规定“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”的场所的条文,但该条也是先强调该条所涉及的场所“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”,然后提出“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”。这意味着,对第8.5.1条所规定的场所,不排除采用其他自动灭火系统(包括气体灭火系统)的可能性。对照2001年版《建规》第8.7.1条,其规定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场所(部位),没有规定可采用其他自动灭火系统。可见,新版《建规》**允许气体灭火系统有进入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领域的可能性。
  2.2 新版《建规》第8.5.4条(强制性条文)是规定“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”的场所的条文,但该条也是先强调该条所涉及的场所“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”,然后提出“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”。这意味着,对第8.5.4条所规定的场所,不排除采用其他自动灭火系统(包括气体灭火系统)的可能性。新版《建规》与2001年版《建规》中的水喷雾灭火系统设置范围基本上是一致的。对照2001年版《建规》第8.7.4条,其规定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场所(不包括飞机发动机试车台的试车部位),当设置在缺水或严寒地区时,应采用其他灭火系统,即也允许采用气体灭火系统。当设置在室(洞)内时,亦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。这些规定与新版《建规》第8.5.4条条文说明的内容是一致的。可见,新版《建规》对水喷雾灭火系统设置领域中气体灭火系统的应用有所扩大,增加了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可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可能性。
  2.3 新版《建规》第8.5.8条(非强制性条文)规定:“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,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,……”该条所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气体灭火装置。
  
     2.4 目前我国设计的气体灭火系统类型主要有卤代烷替代品、卤代烷和其他气体系统,具体有IG541、七氟丙烷、三氟甲烷、卤代烷1301、二氧化碳、气溶胶等。但新版《建规》及《高规》均未具体规定每种气体灭火系统的适用场所,这就存在一个空白,不便于各种类型的气体灭火系统适用场所的合理选择。*近,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的2006年**批标准制、修订项目计划中,有一本CECS标准《洁净气体灭火系统选型配置设计规程》可以解决这个问题,但该规程计划到2008年12月编写完。
     3.建议
     新版《建规》关于灭火系统的有关条文规定撰写得更细致,更具有可操作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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